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
在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5月22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241号”《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于2020年6月3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7月14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449号”《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8月本所律师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根据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的要求,本所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