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1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执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目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反馈河北省医保局拟调整“经胃镜食管静脉曲张治疗”等3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情况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83号)的要求,结合此次价格调整,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公立医院调价增量内部分配协同传导机制,确保技术劳务类项目的调价增量,在公立医院内部优先朝着有利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方向传导。选取7家省直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对本次调整的3项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增量部分的60%用于医务人员薪酬发放,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劳务价值。
试点范围: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试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科学制定本次调价增量的内部分配预案。分配预案于文件执行1个月后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备。同时,做好试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并按要求提供内部调价增量分配情况。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石家庄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可获石家庄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指南,包括缴费时间、收费标准及缴费记录查询。
本地宝为您收集了石家庄市各市、县、区医保管理中心具体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详见正文,
石家庄城乡合作医疗即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缴费时间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详见正文。
2023石家庄不同人群该如何参加医保呢?本地宝为您整理学龄前儿童、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医保指南,详见正文。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报销比例为普通病门诊医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起付线%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50%等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等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石家庄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已经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预缴费制,每位居民朋友都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登记缴费。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小编这边整理了关于门诊报销,住院报销、等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石家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为资料申报、资料受理、资料审核、录入微机、递交结算部门。
石家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分为资料申报、资料受理、资料审核和录入微机、递交结算部门。
石家庄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25日
石家庄2024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鹿泉区、栾城区、正定县和新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90元,其余县(市、区)为每人每年380元。
石家庄2023年度基本医保费个人缴费标准:鹿泉区、栾城区、正定县和新乐市为390元/人/年(其中10元为长期护理保险费);其余县(市、区)为380元/人/年。
—
—
—
—
—
—
—
—
—
本地宝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地宝无关。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地宝对本文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请网友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导语】:2023年10月31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计价单位、指导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执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目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反馈河北省医保局拟调整“经胃镜食管静脉曲张治疗”等3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情况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83号)的要求,结合此次价格调整,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公立医院调价增量内部分配协同传导机制,确保技术劳务类项目的调价增量,在公立医院内部优先朝着有利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方向传导。选取7家省直医疗机构作为试点,对本次调整的3项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增量部分的60%用于医务人员薪酬发放,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劳务价值。
试点范围: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省中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试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科学制定本次调价增量的内部分配预案。分配预案于文件执行1个月后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备。同时,做好试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并按要求提供内部调价增量分配情况。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表回复